开票方需要收回给购买方的联次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吗
广州至高为你解答: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的通知规定,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,按作废处理;开具时发现有误的,可即时作废。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“作废”处理,在纸质专用发票(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)各联次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全联次留存; 第二十条规定,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,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:
一 、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
二、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
三、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
因此,开票发需要收回给购买方的联次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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