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,是否可以领购票据?
答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、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5〕123号)规定,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《票据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、经营所需的票据。同时,应对其票据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,对其票据开具、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。对票据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,税务机关应按其票据开具金额征税。
一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。
(一)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真实营业额难以掌握。由于个体工商户面对的主要是居民消费者,经济交往主要以现金为主,票据化程度极低,税收控管的手段十分有限。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《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》,规定了一定规模的个体户必须建立健全的帐务,但实际工作中,绝大多数个体户都没有健全的帐务,税务机关也没有要求个体户认真执行。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先天性缺陷和不足造成的,个体经济交易的现金化和非票据化,拒不提供帐务,无帐可查或帐务不健全的问题十分突出和普遍,致使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工作难以做到科学性、合理性,人为因素较多,很难真实核定个体户的营业额。造成个体和私营经济税收征管难度加大,税务机关在给个体户核定营业额时,通常只能核定到其实际营业额的三分之一,有的甚至更低。因此造成税收征管难以到位,税负不均,税收调控手段不力的问题十分突出。
(二)临近起征点的个体户和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税负差距悬殊。以餐饮业为例,月营业额20000元和月营业额19000元,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差1200元(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%,不考虑其他税费),差距较大,造成纳税人心理不平衡,使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加大。
(三)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不征个人所得税,不符合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的规定,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以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,业主个人扣除费用为每年42000元,并没有规定起征点。税务机关核定的月营业额15000元左右的纳税人实际营业额都在50000元左右,所以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不缴个人所得税,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和宣传解释上十分被动,即不符合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的规定,也不符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要求。
(四)定额票管理难度加大,由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领购定额票时不再按票金额扣税,容易造成借票、转票行为的发生。
(五)多数居民个人消费者缺乏索取票的意识,经营者往往以打折、送礼品等方式诱导消费者不要票,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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